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六所公办幼儿园: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江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4]32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六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即:省一级:850元/生 · 月;市一级:615元/生 · 月;区一级和未评等级:480元/生 · 月。
二、各市(区)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保教费标准基础上,按照幼儿园不同的等级、保教类型以及办园性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核拨),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超过省定保教费收费标准范围内调整,并报江门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三、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应按省规定的“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从2014 年 9 月起执行。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江门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的《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价〔2012〕51号)以及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3]739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公办幼儿园接文后请到当地发展和改革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