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1〕91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乡村环境,达到建设宜居城乡目标,根据《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新府办〔2006〕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会城街道办除城区的城中村、近郊村外的各村委会,各镇以及银湖湾所辖区域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中转、处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在区镇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发挥基层积极性,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将专业队伍与群众共同参与相结合,并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第五条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银湖湾市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集、清运与处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处理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监测要求,遵循“村收集、镇中转、区处理”的原则实施。各镇(街、区)建设垃圾中转站,收集后统一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收集方式分上门收集和垃圾屋(车)定点收集。工商业、学校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可约定上门收集清运。
第八条 收集时间分定时收集和不定时收集。
第九条 垃圾收集点应以方便住户、方便清运、不影响环境为原则,服从当地规划,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律不得设置在公路旁和风景名胜区内,一律不得靠近饮用水水源和易燃易爆场所。新建垃圾收集点以垃圾屋形式为主,原有垃圾池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改建成垃圾屋。
每个村民小组应至少设立一个垃圾收集点,墟镇公寓楼8~10幢应设立一个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约5000人设立1个。
第十条 垃圾收集场所应有专人管理,做到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保证无臭味,无蝇虫。
第十一条 用于收集的运输工具可根据道路状况、经济条件使用手推车、三轮车、机(电)动三轮车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环卫保洁员把分户的垃圾集中后,按约定时间向垃圾中转站运送。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在垃圾较多超出存放量时,要增加清运次数,确保没有垃圾隔夜存放。
第十三条 用于集中中转的运输工具应使用符合垃圾中转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必须使用密闭的货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每个镇(街、区)应至少配备5吨压缩式垃圾运输车2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严禁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严禁输入外地垃圾。
第十七条 严禁拾荒人员在垃圾屋(车)内翻动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章 人员设置
第十八条 镇(街、区)、村(居)须成立专业保洁队伍。村(居)保洁队伍由村(居)民委员会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和收集,以及各村(居)垃圾屋(车)的管理;镇级保洁队伍由镇(街、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中转。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数量根据保洁覆盖范围、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而决定,一般按常住人口1000人配备3名环卫保洁员,中转和处理工作视其具体情况决定人力配置。
第二十条 如设立农村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经所在镇(街、区)和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的收费统一称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区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会城街道办和其他具备“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条件的镇(区)原则执行《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不同类别征收对象的垃圾处理费,镇(街、区)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不具备“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条件的镇(区),可以单幢住房或居住人口为单位,采用定户或定人计收垃圾处理费,镇(区)委托各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征收。
不具备条件的镇(区),也可采用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征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方式的,具体征收类别、垃圾产生系数参照《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定户或定人计收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标准要以年处理垃圾费用分摊到每户或每人来计算。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区)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物价局)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区)开征垃圾处理费前,须将具体征收办法及标准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物价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区)需制定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交费类别认定申报程序等具体操作细则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未经区、镇两级政府批准和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垃圾不得倒弃在公路旁、空地上、河涌内,违反者,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处理不当、不作为,甚至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建筑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清运。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