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4〕1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四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适应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施工安全,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公路、水利、园林和维修类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建设规模100万元以下和维修类工程项目)及区政府决定需实施代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表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行使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业主职能,行使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代业主职能。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广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等;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工程项目资金不论是属于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到位,禁止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评估研究,确有必要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批准并安排建设资金后,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及协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完成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用地许可、方案设计、地质勘察、项目概算、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征地及交地工作。
第八条 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第七条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申报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资料移交给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以及建设施工。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工程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各自的职责。
第九条 进入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有关规定,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核实,报区财政局审核定案。
第三章 竣工和移交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移交给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移交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移交时,需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移交使用单位;并协助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进行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凡依法规定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转移、挪用、挤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虚报工程进度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