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为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需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有关要求,本体遗存完整、建筑结构安全,无明显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
(二)拟申报为文物的主体产权合法有效,无争议;具备合法、明确的产权(所有)方、管理(使用)方,能承担对拟申报为文物主体的日常管理、合理利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等文物工作责任和义务。
二、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为文物的主体应依法、自愿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一次性提交有关拟申报为文物主体的有关纸质、电子版本的申报材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初步审核。
(二)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组织有关文物博物等专家对拟申报为文物的文物本体行现场调研和申报材料进行第三方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并正式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拟申报为文物的主体的产权(所有)方、管理(使用)方依法、自愿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出具纸质申报文物书,承诺依法自愿接受文物法律法规和各级文物部门的管理,清晰、了解其对文物主体发生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全部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提供有关拟申报为文物的历史资料、建筑特色、人物故事、本体测绘图纸、照片等的纸质和电子版基础资料。
(二)申请方如为个人的,申请书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提供有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如为集体或单位、公司的,申请书应加盖集体或单位、公司的印章,提供合法的集体或单位、公司证明文件。
(三)拟申报为文物的主体的产权(所有)方、管理(使用)方的申报,需取得拟申报为文物主体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加盖公章的纸质同意意见或出具申报同意书。在正式提交申报资料时,需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拟申报为文物的申报单位(人)对拟申报为文物主体的日常管理、合理利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等工作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