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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证经营、违法存放燃气的处罚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9

答:《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裝置;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