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2020〕2号
各镇(街、区)建环局(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复工时间规定的通知》(江建防疫〔2020〕3号)及《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江建防疫〔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调整复工计划,复工(含新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落实企业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在疫情源发地省份休假的从业人员登记造册,由所在企业负责逐一联系,要求在未收到通知前暂缓返回广东,对来自疫情源发地省份的人员必须实施隔离14天,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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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