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行政罚款处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适用规则及其实施标准如下:
一、从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和打击报复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又不主动申请延期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3、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包括未建立排查台账和整改记录,也未定期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等内容);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1、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2、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二、从轻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的,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的;
2、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
1、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
2、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三、减轻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前,已开始组织整改,且有所改善的;
2、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提前全面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审查,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未被举报投诉或者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不实,同时,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整改高度重视,投入专项经费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整治并已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整改的;
3、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金额标准
标准确定如下:
1、符合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70%-90%实施处罚;
2、符合两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40%-60%实施处罚;
3、符合三项以上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照最低倍数或最低罚款数额的10%-30%实施处罚;
四、免除处罚
符合减轻量罚情形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总体安全生产状况良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有效期内)及以上水平,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有效期内)水平且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
3、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
序号 | 违法行 为描述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实施标准 |
1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涉及从业人员人数≤100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3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有10人以下(含10人)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10人以下(含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5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有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6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已制定预案但年度内组织演练少于2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已制定预案但年度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有3名以下(含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8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有10名以下(含10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9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现场未发现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前现场发现10项以上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10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1.有10个以下(含10个)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10个以下(含10个)劳动者未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10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10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5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1.违法行为涉及作业岗位数量≤10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6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有10个以下(含10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7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4.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8 |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1.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超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19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且数量低于50吨(含50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
附件3
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和《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7月15日颁布第31号令,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裁量规则》明确适用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且《裁量标准》比较具体、可行,经报请贵局同意,我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行该《裁量规则》及《裁量标准》。但是,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特别是《安全生产法》修订幅度大,安全监管内容、行政处罚标准都有明显修改,上述《裁量规则》及《裁量标准》已不适应相关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的裁量要求,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尚未相应修订并颁布新的《裁量规则》及《裁量标准》。因此,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和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我市“依法治安”水平,我局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和《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重点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当前安全生产执法中经常运用的部分罚款处罚条款明确裁量规则和标准。
市《裁量规则》及《裁量标准》拟作为阶段性暂行规定,待国家、省明确相关裁量权后,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或依旧例直接执行上级《裁量规则》及《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