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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一封信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6-07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全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和提高依法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和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意识,促进农业生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特作如下告知:

  一、《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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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禁限制农药名录(2024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56种)

六六六  滴滴涕  毒杀芬  二溴氯丙烷  杀虫脒  二溴乙烷

除草醚  艾氏剂   狄氏剂  汞制剂   砷类  铅类

敌枯双  氟乙酰胺  甘氟   毒鼠强  氟乙酸钠 毒鼠硅

甲胺磷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久效磷  磷胺  苯线磷

地虫硫磷  甲基硫环磷  磷化钙  磷化镁  磷化锌  硫线磷

蝇毒磷  治螟磷  特丁硫磷  氯磺隆  胺苯磺隆  甲磺隆

福美胂  福美甲胂  三氯杀螨醇  林丹  硫丹  氟虫胺

杀扑磷  百草枯  灭蚁灵  氯丹  2,4-滴丁脂

甲拌磷*  甲基异柳磷*  水胺硫磷*  灭线磷*  氧乐果*

克百威*   灭多威*   涕灭威*   溴甲烷*

  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水胺硫磷、 灭线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过渡期内禁止在甘蔗上使用。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8种农药。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内吸磷 硫环磷 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 丁硫克百威 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 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农药经营和仓储管理制度

  (一)经营和仓储的农药必须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

  (二)农药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健全台账,配备与存储农药相应的防护设施。

  (三)农药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定期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处理。

  (四)农药仓库要配备消防、防盗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五)农药仓库要配置明示牌,要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读》规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和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事关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和群众生命等安全,需要大家共同支持和参与。区农业农村局安全使用农用药咨询热线:0750-6373979,接受信息咨询、问题和建议反馈,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关心和共同促进依法安全使用农药,共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澳洲幸运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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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