崖府﹝2018﹞110号
关于印发《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崖门镇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崖门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崖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抄送: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办(局、中心、所)、档案
崖门镇党政办 2018年9月20日印发
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崖门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镇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包括镇长1名、副镇长4名、镇党政办公室主任、镇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工作。
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镇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镇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镇长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镇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镇长代行镇长职责。
第七条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在镇长领导下,协助镇长处理安排镇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镇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镇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各项决策以及镇委工作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配合省、市、区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配合落实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从严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工作部署,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报镇党政办、司法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备区政府。
完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镇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镇政府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定、命令以及镇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镇政府。部门需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须经镇政府研究批准,再另行出文。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政府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镇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携镇司法所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镇政府应下级村委会、所属部门或组织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责任单位;以镇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起诉镇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经镇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镇司法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及政府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按《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执行。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行政应诉制度。
镇政府按要求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各部门提请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村(社区),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镇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镇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镇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镇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及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镇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镇综治办、镇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承办群众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镇政府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全体会议。
由镇长召集,镇长或常务副镇长主持。镇长、分管政府工作的镇委委员、副镇长,镇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镇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其他按分工联系镇政府工作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镇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镇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镇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镇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镇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全体会议有关规定:
(一)凡属镇政府重大决策和研究的有关议题,按照镇委书记专题会议规则应该提交研究商议的,在召开政府全体 会议之前,应该按程序提交镇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商议;需提交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审议。
(二)分管政府工作的镇委委员、副镇长如不能出席会议,需向镇长请假;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镇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向镇长汇报。
(三)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项),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分管镇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镇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原则上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镇政府全体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镇党政办公室负责镇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呈分管镇党政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后送镇长签发。
(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和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会议纪要已载明有关办理要求的,不再另发交办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事项的跟踪落实和督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会议。
(一)各分管政府工作的镇委委员、副镇长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解决有关问题,也可委托镇党政办公室联系部门负责人牵头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时间及参加单位(人员)由会议的牵头主持人确定。会议会务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镇党政办公室或主办单位草拟,并报会议主持人、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发,较为重要的事项需由镇长签发。会议纪要发到与会单位(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按照高效精简原则,严格控制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全镇性会议,尽量减少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要严肃会风会纪,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召开全镇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镇政府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镇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村(社区)主任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镇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报镇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崖门镇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崖党政办〔2018〕9号)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除镇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镇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条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向镇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镇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牵头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形成意见后,提交镇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村(社区)上报镇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收集后呈镇领导审批;情况特殊或涉及面较广的,由镇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牵头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拟办意见,经相关镇领导签批后,由镇党政办公室答复来文单位。
第四十二条 上级来文由镇党政办公室分为办件、阅件分别转办或处理。有时限要求和需特办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呈镇领导阅批,确保不误时误事。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公布的通知、决定、命令,及向区政府发出的请示性文件,均由镇长签署。
第四十四条 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涉及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问题、全局性和重要工作的,分别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镇党政办公室主任、镇分管党政领导审核会签,再送镇长签发;
以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需以镇政府名义表态或涉及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的,由工作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及镇党政办主任及分管领导会签签发。按镇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以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或对请示事项的答复,可由分管镇党政办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谁签发、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镇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镇委、镇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镇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种纪念、庆典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邀请镇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镇党政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第四十七条 凡礼节性和商务性外事活动(包括侨务、港澳台事务接待事项)需要镇政府领导参加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对前来我镇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国家、省、市、区党政机关(包括工作部门)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及时报镇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镇政府领导出面陪同。
第四十九条 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镇分管领导是否出席,由该部门与镇分管领导商定。
第五十条 新闻单位采访镇政府领导的,由镇委宣传文体办和镇党政办公室接洽、协调和安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镇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镇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镇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镇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镇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镇长离开江门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区府办公室报备;副镇长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镇长,并同时报镇党政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镇分管领导,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向镇党政办公室报备;各村(社区)主任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镇政府主要领导,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向镇组织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四条 对镇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公务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或主办活动的镇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五条 镇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按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区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镇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强化担当,真抓实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同志不到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不安排宴请。
第六十三条 镇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镇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村(社区)、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本镇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