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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崖门镇2019年度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02-16


各村(社区)、林场,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崖门镇2019年度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崖门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2月16日   

 

 

 

 

抄送: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办(局、中心、所)、    档案    

崖门镇党政办                     2019年2月16日印发 



崖门镇2019年度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

管理方案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整治我镇餐饮服务油烟和污水为重点,全面摸排餐饮业乱排、偷排、非法处置餐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油渣等环境污染违规违法现象,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优化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整治范围

    崖门镇范围内的所有餐饮服务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流动熟食档、流动烧烤档、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盈利性娱乐场所等单位。

    三、工作任务

   2019年4月15日前,我镇范围内餐饮服务业要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及我镇印发的《崖门镇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配套油水分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对其依法处理。

    四、工作内容

    (一)环保部门的职责

1.检查是否已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检查餐厅、服务场所是否已依法网上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没申报的督促其做好网上备案。

3.检查餐厅、服务场所是否存在偷排现象和超标排放,如发现以上情况将进行依法处理。

4.检查餐厅、服务场所是否合法处置餐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油渣等,废弃食用油脂油渣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二)农综部门的职责

1.检查河道餐饮业是否存在非法排污口。

2.检查河道周边,是否存在违建餐厅。

3.依法处理不达标、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业。

   (三)城管部门的职责

1.加强流动熟食档、烧烤档监管,规范摆卖。

2.加强垃圾处理场监管,禁止非法倾倒废弃食用油脂油渣,如发现有倾倒废弃食用油脂油渣现象,需查出源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工商和食药监部门的职责

    负责加强检查餐饮服务业,对无牌无证经营、无经营资质和不达标经营的餐厅、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

    五、实施步骤

    (1)2月1日—15日,制定餐饮服务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2)2月16日—28日,在全镇开展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宣传。

    (3)3月1日—4月15日,对全镇所有餐饮服务业进行检查和指导整改。

    (4)4月16日—4月30日,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餐饮服务业依法处理。

六、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崖门镇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决定成立崖门镇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练庆铭(镇委、镇政府)

    副组长:黄洪深(镇委)

            梁雅兴(镇政府)

            曾伟壮(镇政府)

    成  员:梁绍星(镇建环局)

            刘尚友(镇建环局)

            黄国胜(镇农综中心)

            黄福源(崖门工商所)

            刘元端(镇食药监所)

            史峻铭(镇建环局)

            李世栋(镇建环局)

            容金海(镇农综中心)

            黄福欣(崖门工商所)

            林嘉辉(镇食药监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建环局),主任:梁绍星(兼),成员:史峻铭(兼)、黄振亮、何日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33333。

 

附件:2019年崖门镇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附件

 

崖门镇2019年度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

管理制度

 

第一条 餐饮服务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流动熟食档、流动烧烤档、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盈利性娱乐场所等单位。

第二条 餐饮服务业必须设置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装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隔油隔渣池、烟道、油烟净化器等)。

第三条 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经营餐饮服务业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业,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放;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洗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环保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一)油烟方面:

1.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不得排入下水道,应通过专用烟道从所在建筑物楼顶排放;

3.油烟排气口不得正对居民住宅;

4.厨房换气可通过抽风扇对厨房内吹风,但不得直接通过换气扇对外排放。

(二)废水方面:餐饮业必须配套隔油隔渣池,以二挡三格为宜,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并定期对隔油隔渣池进行清理。

(三)废弃垃圾:

1.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2.餐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3.废弃食用油脂油渣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购处理。

(四)其他问题:

1.经营期间产生的蒸汽、气味、噪音等也应尽量减少对周边住户、商品的影响;

2.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的餐饮服务业,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对违反本方案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9年2月12日起正式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