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二)镇政府职责、各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规规章、部门文件、政策解读;
(六)镇政府工作报告、镇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重要会议、部门工作动态;
(七)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睦洲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文件文号等。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公开的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文件要求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发指南》编写,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