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疫情防控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更好发挥市场监管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自2023年1月至6月,在全镇范围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用稳价格解民之所急、保质量解民之所难,以勇担当解民之所愁、勤作为解民之所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综合监管,围绕当前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打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攻坚战。
(二)工作原则
依法行政,监管为民。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注重防疫效应、法治效应、执法效应、社会效应相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防止“一刀切”等僵硬式执法,既要体现严格执法的力度,也要体现以案普法的温度,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实施线上线下一体监管,积极发挥政企协同监管作用。
监测预警,抓早抓小。加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测预警,对线上药店、线下药房、经销企业、原材料市场等加强综合巡查。把监测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作为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方式,做到提醒告诫“早介入”、违法线索“早发现”、监管执法“早处置”、典型案例“早发布”。
突出重点,强化宣传。把握监管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监管执法。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亮明监管红线,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三)主要目标
2023年6月底前,打赢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攻坚战,为人民群众实现“三个保障”,使监管执法实现“三个担当”,助力各地市场实现“三个向好”。即,人民群众购药价格有保障、人民群众用药质量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即办有担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正执法有担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大局有担当。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市场监管机制持续向好。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坚决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1.从严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针对当前出现的部分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异常波动,前移价格监管关口,要设立常规价格采集点1个,2个临时监测点对涉疫药用品进行价格监测,持续采集涉疫药用品价格信息,及时掌握价格波动情况。采取不定时巡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落实“日检查、日统计、日报告”制度,实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同时加强问题研判与线索核查,加快立案查处,对特殊时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遏制涨价炒作势头。重点查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关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整治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整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紧盯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等重要商品,依法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和创新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知名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商品性能、功效、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及商品经营者资格资质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营销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4.强化广告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在广告中违法宣称具有预防、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功能,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冒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等名义,编造虚假事实,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不断优化完善广告监测关键词库,对网络销售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开展监测。
(三)全面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5.严格落实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责任。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网络交易经营者摸底调查,建立平台、自建网站、平台内经营者台账。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强化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公示相关资质、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非医用口罩信息,展示的相关产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者名称、执行标准、市场准入信息和其它必要的质量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强化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履约配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妥善处理网络消费纠纷。
6.严厉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网络监测,加大对自建网站、平台内经营者未有效落实信息公示、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线上无证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借疫情等名义进行违法违规营销行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将符合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记录在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全力确保网络市场稳定有序。
(四)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7.加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手段,组织对非医用口罩以及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等开展执法检查,快查快办、严惩重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查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涉案产品产销信息及违法线索通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建立涉疫案件及时报告制度。持续畅通技诉举报渠道,高效处置涉疫药品、医疗用品价格和质量投诉举报,强化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研判,有效服务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8.加强非医用口罩质量安全监管,促进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督促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质量安全状况自查,落实进货查验和出厂合格验证制度,每半个月要检查一次企业自检情况。督促非医用口罩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参照《非医用口罩快检筛查工作指引》(见粤市监办发〔2022〕1794号)检查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必要的常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产品,要加强定期检查。加强非医用口罩隐患排查,建立企业名单库,重点针对停产或间歇性生产企业,密切关注库存产品质量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大非医用口罩企业技术帮扶力度,加强政策法规标准培训,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组织技术机构开展质量比对、质量分析等精准帮扶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推动非医用口罩质量提升。
9.支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企业知识产权快速获权。支持实施新冠病毒疫苗、新冠治疗药品、抗原检测试剂以及医用防护口罩等医疗器械领域关键技术专利快速授权绿色通道,全力支持相关医疗药品快速获得授权,确保医疗药品上市即获得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引导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相关专利申请通过优先审查通道加急办理。推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对接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企业,为医疗用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和专利技术转化运营提供精准服务。
(五)全面推动药械企业增产扩能,坚守质量安全底线
10.加大药械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力度。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新冠治疗药品、抗原检测试剂以及医用防护口罩等医疗器械流通质量监管。聚焦关键指标,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阳性符合率、灵敏度,医用防护口罩的密合性、过滤效率等,做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用防护口罩等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在产品种全覆盖抽检。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活动。
11.持续净化药械网络经营环境,确保药械质量安全。依法严查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资质信息审核、商品信息管理和违规行为制止、报告、停止交易服务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严查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网络销售、违规进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严查超范围经营,未按要求展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发布虚假信息,零售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经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果断采取链接下架、网页屏蔽、限制销售等措施。督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药械经营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认真落实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对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出明确要求,按照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落实自查工作机制,主动排查风险,消除隐患,自查报告存档备查。
12.严查药械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新冠治疗药品、抗原检测试剂、医用防护口罩等医疗器械监管,对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投诉举报、网络监测、风险会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坚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立案查处。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下列情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发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提供交易服务的,及时移送网信部门。发现走私药械产品的,及时移送海关部门。发现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主要举措
(一)发挥监测预警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要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采取“监测—分析—查处”模式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结合日常市场巡查工作,深入药店、商超等,积极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不断优化完善广告监测关键词库,对网络销售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开展监测。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特别是网络平台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做好趋势分析研判,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问题线索。
(二)务实属地责任,分阶段抓好任务落实
要增强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要特别关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农村地区涉疫物资市场监管,维护好市场监管秩序。2023年3月底前为重点治理阶段,广泛摸排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2023年3月至6月为巩固提升阶段,提炼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常态化治理。
(三)监管与执法并重,体现综合监管成效
要落实好综合监管、综合执法要求,着力统筹执法稽查、价监竞争、网监、广告、质量监督、药品监管等执法力量,加强信息共享、经验分享。加强行政指导与执法办案相结合,通过行政指导提升企业自律意识,通过执法办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让经营者合规意识有提升,执法办案队伍水平有突破,有效维护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
(四)加强行纪衔接、行刑衔接,曝光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持续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行纪衔接、行刑衔接,相关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做到“当纪则纪、当刑则刑、当罚则罚”。
(五)加强协同联动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结合防控物资保障相关工作要求,协同发改、工信、商务部门开展保供稳价保质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宣传,加大法律法规政策释法解读,加强涉疫药品和医药用品的知识普及,消除群众恐慌,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睦洲镇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市场监管部门的镇领导
副组长:市监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综合行政执法办主要负责同志
镇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同志
综治办主要负责同志
公服办主要负责同志
派出所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所,负责日常工作,市监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把专项行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积极有序推进,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确保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全面排查违法线索,敢于执法亮剑。2023年3月底前各领域监管执法要取得阶段性成效。2023年3月至6月要注重优化提升,评估专项行动成效。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对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有效性。突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产品质量等监测预警分析,为监管执法提供数据支撑。突出大数据、物联网、5G等现代技术赋能增效,为监管执法提供科技支撑。突出财政、装备、人员等各方面协调保障,为监管执法提供物质支撑。要把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