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镇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镇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镇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镇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镇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区府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