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经办人员对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责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而退回补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三条 对所办事项涉及的单位或部门,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及时解释、指引或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余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情况表的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 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