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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9-15

   为维护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澳洲幸运5(中国)开奖记录查询站 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镇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河道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港口法》、《航道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整治与清理并重”的原则,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码头、设置砂石和其他物料堆场,以及超高超范围经营砂石场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解决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侵占河道等现象,确保河道堤防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
   二、清理整治范围
   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堆放、非法占用滩地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正常运行,镇内社会以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均列入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重点:一是我镇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堆场等影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二是我镇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砂、石、煤等堆场或超高超范围经营的砂石场。
   河道堤防具体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达到的范围。
   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条:堤防两侧护堤地为:我镇范围内西堤、东堤的堤防和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十米至十五米。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
1、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2、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二)依法清理整治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统一规划的,没有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占用批准手续而擅自设置的物料堆放场,以及虽经批准设立但超高超范围堆放的物料堆放场。
   (四)依法清理整治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在堤围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滩地以及在河滩地开垦、种植的农作物。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请见《关于成立古井镇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古府〔2015〕125号),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冯善文(兼)任,副主任由黄伟祥担任,负责统筹日常工作。
   五、实施阶段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15日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9月15日)
   根据我镇有关河道堤防的审批资料对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摸清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情况,并将摸查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摸查到的项目进行分类。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内需要保留的,经有资质的防洪设计单位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同意后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6日—9月15日)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印制宣传单张和制作横幅标语,张贴和悬挂在重点堤防沿线主要道路路口、清理整治现场或派发到违法业主手中,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性。
   (三)自行清理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向违法业主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清理拆除。10月15日前将业主自行清理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依法强制清理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对于在限期自行清理期间未自行清理的,领导小组将组织实施强制清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发挥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各司其责开展工作。对阻挠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0月31日前将强制清理情况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汇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对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充分认识河道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深入,采取强有力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大力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镇河道堤防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宣传发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广播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引起社会各界对河道堤防保护的重视,为清理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深入调查,认真核实资料。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对待每一宗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全面、客观、准确、真实收集涉及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情况。收集复印业主与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或《协议》、相关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复文件资料,并认真核实资料的真伪,从而多方面界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和设置堆场等行为是否合法,以供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可靠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加强信息报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时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直至清理整治工作结束。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部门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同时,针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措施,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日常的管理工作。